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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消息:據中國政府網發佈,環境保護部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進行了答問。
  強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
  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健康發展
  ——環保部負責人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3年12月2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國函【2013】129號)(以下簡稱《調整規定》)。記者就修改《調整規定》有關情況採訪了環境保護部負責人。
  記者:修改《調整規定》的必要性
  負責人: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擴大森林、湖泊、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要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劃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建設自然保護區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行動和重要載體,是加強禁止開發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的重要內容,是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主要措施。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必須進一步強化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護區管理水平,確保國家生態安全。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並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是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保護區內外區域之間調換,或者內部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範圍的調整。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調整由國務院批准。2002年,國務院印發了規範調整工作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國函【2002】5號)(以下簡稱《調整規定》),確保了調整管理工作有規可循。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城鎮化推進及自然狀況變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一些地方為了滿足開發建設的需要,多次對保護區進行調整,壓縮了自然保護區的空間,導致生境破碎化,物種生存條件惡化,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了嚴重影響。一些重要生態功能區域、涉及珍稀瀕危物種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已經引起國際國內的高度關註。
  鑒於原《調整規定》存在著對個別調整工作的相關要求不夠明確,界限不清,有些規定不完善,或有些必要的規定尚缺乏,調整程序有待進一步健全,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建立,特別是缺少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依據等問題,已不適應當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有必要進行修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的要求,為進一步嚴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工作,提高調整的科學性、規範性,防止不合理的調整對自然保護區保護成效造成衝擊,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原《調整規定》)進行了修改。
  記者:《調整規定》的修改過程
  負責人:為做好修改工作,環保部牽頭成立了起草工作組,進行廣泛深入調研,認真聽取專家意見,提出了建議稿,並提交由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原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中國科學院、海洋局等部門及自然保護區相關專家組成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進行了研究討論,書面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等9個部門和各省(區、市)的意見。各地和有關部門一致認為,對原《調整規定》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並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我部對各類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基本予以採納,在充分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對此次修改工作十分重視,提出了明確要求,批准之前再次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後,12月2日正式印發。
  1  (原標題:環境保護部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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